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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2022 · NFT数藏平台资质大全

肖飒法律团队 肖飒lawyer 2022-06-21


NFT监管的具体政策迟迟没有落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大企业便能为所欲为,即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合法合规开展NFT相关业务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和研究的议题。


其中的一个前提性问题便是,企业需要具备何种资质才能开展NFT相关业务?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介绍一下当前阶段开展NFT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各种资质以及相关程序,以供参考。

 

当前我们认为,以下几项行政许可及资质,是在与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NFT相关业务关联性最强的,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更为必不可少的资质,务必提起重视,具体详情见下文。



特别说明:本文所列牌照,是飒姐团队在服务十家以上的NFT平台后,于实务中总结出的经验,对于个别特殊产品的牌照需求,因不具有普遍性,本文不赘述。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与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企业所开展的NFT业务主要为铸造、销售NFT,其本身属于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上的运营平台,同时平台也通过互联网站或应用程序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了NFT这一数字化作品,因此该业务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内容,相关企业因而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因此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的公告》第1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自行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备案手续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同时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还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企业所提供的NFT一般而言,部分属于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艺术品,部分属于将相关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因此制作该NFT并进行发行、销售,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行为属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同时,由于企业往往系以营业为目的,通过收费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或服务,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故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相关企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应当注意的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鉴于企业经营NFT平台同样需要为用户提供相关信息,因此相关业务当然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畴,同时由于该过程涉及对用户进行收费,因此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否则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对于经营NFT业务的企业而言,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意的是其下的ICP许可证及EDI许可证。事实上,ICP许可证以及EDI许可证都不是独立的资质,而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下的两个业务范围,前者指的是“信息服务业务”(也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求的业务范围),后者指的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此二者均属于互联网增值服务,因此都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增值电信业务范畴,但两者对应的业务场景大有不同。

 

ICP的应用场景,如提供有偿音乐、图片下载、有偿信息咨询、在线会员收费等,基本所有互联网公司都需要办理该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EDI的应用场景,则如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该类平台提供在线交易处理业务,因而需要EDI许可证。因此,所有运营NFT平台的企业均需申请ICP许可证,但只有开通交易市场、许可用户间互相交易的企业需要同时申请EDI许可证。


 

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考虑到部分经营NFT平台的企业可能需要开展拍卖NFT的业务,且拍卖目前而言被认为是合规性相对较强的NFT交易的方式,因此部分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该许可:“(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五、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前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而所谓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销售行为

 

因此关键在于NFT能否被认定为艺术品。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具有艺术性质的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有限复制品均属于“艺术品”。因此若所销售的NFT或所经营的NFT业务涉及此等艺术品的,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因此,若企业所销售的NFT可以被认定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则其相关活动应受《出版管理条例》规制

 

在该情况下,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系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若NFT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图片、地图、音视频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或属于与已出版的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则该类NFT能被认定为属于网络出版物。由此,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12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具体而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将相关资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是实践中开展NFT相关业务是否需要某资质仍然由当地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建议各大企业在开展NFT业务前咨询有关部门,核实是否需要特定资质,以使自身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另外,我们理解也明白企业在实际获取行政许可和各项资质时可能会遭遇的困境,这也是为什么部分NFT平台仅获取必要资质,对于其他可能需要的资质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对于该问题,飒姐团队认为,为长远计,各项行政许可和资质应当尽量齐备,才能在这个已经不再需要拓荒但却泥沙俱下的特殊时期掌握足够的主动权,抵御各类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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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法律团队,一支以学术业务立身的法学硕博团队。垂直深耕于“金融+科技”行业,对创新业务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务经验。


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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